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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首页 >> 中心介绍 >> 浙江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加强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的实力,提高学术和学科水平,特设立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基金。

     第二条 基金所有权归属浙江大学,基金社团法人财产权归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所有。

二、基金来源与筹集

     第三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家科研基金资助款、社会各方面捐助、中心运行收益等。

     第四条 社会资助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和自然人自然成为中心董事会成员。

三、基金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基金由中心董事会全权管理,委托中心聘请高级理财与投资专家运行操作。

     第六条 基金每年的净收益和本金以10%作为科研经费,通过招投标方式资助和支持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才培训等。

     第七条 每年度一季度由中心向董事会提交基金上年度运行财务开支及本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中心具体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不尽事宜,由补充条款完善。

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电话:(0571)86971645 传真:(0571)86971646 Email:cardzu@z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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