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大学的多学科优势、加强学科间的合作与联系、推进中国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科学研究,特成立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将以浙江省和中国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为立足点,面向全国开展中国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理论、方法与实践的研究,争取学术水平达到全国、乃至世界一流,为推进中国、浙江省的农业与农村现代化进程服务。
二、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为相对独立的社团法人、直属浙江大学行政领导。
第四条 中心董事会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社会名流、企业家和学校领导组成。履行中心最高权力机构职责,负责审议和决定中心运行方案,向浙江大学推举中心主任人选,决定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监督中心各项事务的实施,审批中心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等。
第五条 中心主任由董事会推举,学校任命,全面履行中心行政主管职责,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运行计划,贯彻董事会各项决议,聘用中心各部门负责人,聘请中心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具体管理中心日常运作等。
第六条 中心下设办公室、学术和对外交流部、培训与咨询部三个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的中心事务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 中心暂定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研究、区域发展研究、可持续发展研究、农村制度创新研究和人口与社会研究五个研究方向,方向负责人由中心主任聘请,任期3年,全面负责相应方向的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心设置学术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心科研的技术职责。学术委员会由浙江大学和社会上知名学者、专家组成,由中心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
三、运作管理
第九条 中心日常工作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现代化咨询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十条 中心科学研究项目一律实行招标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设立"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基金",对入标项目进行全方位资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中心专职人员由浙江大学聘用。
第十三条 中心财务相对独立运行,在学校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后者为准。
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